■ 案例分析一、以實際行為變更工期后,未按原約定時間交付不構成違約 ——(2024)京03民終16455號 A公司和B公司簽訂《設計合同》,由B公司負責C項目設計。B公司應在2023年11月進行概念設計第一次匯報,然實際匯報是同年的12月底。后A公司以B公司設計逾期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雙方在均明確知曉約定的進行概念設計第一次匯報時間的情況下,仍持續溝通,至12月底實際進行概念設計第一次匯報,此行為構成對工期調整的默示認可。而A公司在次年1月對設計成果表示認可,進一步印證其對工期變更的默許。故B公司逾期的主要原因是雙方對設計工期的默認變更導致,B公司不違反設計合同的約定,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若合同約定合理延期事由,符合事由的逾期交付不構成違約 ——(2015)威民一終字第234號 A公司與B公司簽訂《設計合同》,由B公司負責C項目設計。后A公司以B公司逾期交付設計成果為由,拒絕支付設計報酬。雙方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設計過程中,B公司應當根據A公司需要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設計進行修改,且時間順延。2012年8月A公司以電子郵件的方式要求B公司繼續完善圖紙,后雙方因如何修改、補充、完善設計圖紙的問題進行交流溝通并發生爭議,該爭議期間按約應系設計期限的順延期間,而非B公司逾期交付設計成果。
三、業主方原因導致的逾期交付不構成違約 ——(2021)閩0881民初637號 A公司與B公司簽訂《設計合同》,約定由B公司負責C項目施工圖設計。盡管B公司實際交付晚于合同約定,但A公司仍使用了該設計成果。后A公司以B公司逾期交付為由,拒付設計費。雙方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依據合同約定,B公司設計成果是以A公司提供的基礎數據、工藝包和采購文件為基礎。合同履行過程中,A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基礎數據、工藝包和采購文件,是造成B公司遲延交付設計成果的關鍵,故B公司延遲交付責任應由A公司承擔,同時A公司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