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一、傳統施工總承包模式下,設計費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2019)渝02民初4199號 A設計公司和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簽訂后A設計公司依約完成任務,B公司未按約支付全部設計費。后B公司進入破產清算階段,A設計公司主張將欠付的設計費作為債權,納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疇。 A設計公司主張設計是腦力勞動,且設計人員為趕工期經常加班,還要承擔相應設計責任,其艱辛程度不亞于農民工。因此,設計費應屬于勞務人工費,納入優先受償范疇。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該優先權不適用建設工程的設計合同關系,因為設計人應得的報酬不是工程價款,交付的設計圖紙針對特定的工程而言,既不能折價也不能拍賣。因此,A設計公司作為工程設計人并不具備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資格。 二、EPC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設計費享有優先受償權 ——(2017)最高法民終894號 A公司與B公司簽訂《光伏發電工程承包合同》,A公司總承包范圍包括工程設計、設備采購、建筑、安裝、調試等。項目投入運營后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A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工程款(包含設計費)的優先受償權。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現《民法典》第807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A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總承包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設計費是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其主張對涉案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應當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