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2021)最高法民審4536號 2013年11月,A公司(設計單位)與B公司(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設計費用為246萬元,其中設計費的付款條件為:合同生效后支付總設計費的30%;提交全部施工圖設計圖紙后十天內支付總設計費的20%;A公司對施工提供現場指導和配合,工程進度完成50%,支付總設計費的30%;工程竣工驗收后十天內支付總設計費20%。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了:發生項目停建、緩建,B公司仍應支付設計方相應的設計費。201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設計成果,后因B公司的原因,案涉工程停工,且B公司對該工程何時恢復施工無明確期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B公司支付A公司設計費的比例如何確定。B公司提出合同中明確約定設計收費中除了設計費外還包含提供后續的服務、指導等費用。A公司只提交了設計圖紙,后續的設計審查、消防審核、對設計圖紙進行修改、對現場施工進行指導配合等義務尚未履行,故剩余50%設計費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不應予以支付。法院認為,A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按約提交設計成果,B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按約支付設計費。 對施工現場進行指導、對設計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等配合義務屬合同附隨義務,意在確保輔助被告應獲得的設計服務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實現,雖在履行階段上與設計進度款項對應,但不具有履行價值上的對等性,該義務以設計成果的應用為前提,以應B公司要求而實際發生,在B公司未要求施工配合的情形下,不應以此苛責設計單位。再者,雙方在合同約定了發生項目停建、緩建,B單位仍應支付相應的設計費。故B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本案全部約定的設計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