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根據上述案例可知,若將 “發包方對設計成果進行確認” 約定為付款條件,發包人僅以設計成果未通過確認為由主張付款條件未達成是不合理的,還需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那怎么樣才能認定付款條件已經達成了呢? 1.發包人在設計成果確認函上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合同約定的有權“確認人”(需要留意其當時是否具有相應職權,是否存在離職、調崗等情形,且這些情形發包方是否告知設計方)的簽字,一般都會被認定為發包方對設計成果的確認。 2.發包人雖然未書面表示認可,但根據司法判例,除案例涉及的情形,在有相關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下面幾種情況法院會傾向于視為發包人對設計成果進行了確認: (1)設計方提交設計成果后發包人未提出異議,且發包人同意設計方開具設計費發票((2022)京03民終5873號); (2)發包方收到圖紙后未提出過任何否認、修改、完善等意見,怠于履行合同,應當承擔不利后果((2020)滬02民終9641號); (3)設計成果交付之后,設計方進行下一階段的設計,發包人詢問下一階段設計的相關細節的問題((2019)川01民終15053號)等。 作為設計方,我們在未獲得甲方書面確認的情況下,盡量收集發包人認可設計成果的間接證據,如上述的發包人同意我方開具設計費發票,與我方進行下一階段設計交流的聊天記錄等證據。設計方通過交付設計成果之后,還可以主動詢問發包方是否有修改意見并保留相關記錄,設計方在發送設計成果時對發包方的提醒,有助于法院在判斷案情時,傾向于認為設計方已經完成交付設計成果的義務,是發包方未在合理期間內配合查收。 3.在簽訂合同時,設計方可以與發包方協商加入“默示確認”條款,這樣就算發包人遲遲未確認,也可以視為認可設計成果。例如:設計人提交設計成果后5個工作日內未得到發包人的書面確認意見,則視為發包人已確認通過設計人的設計成果。 當然個案之間會所有差異,如何認定付款條件已經達成,具體需要結合每個案件保留和收集的證據,作為設計方,要在設計過程中長個“心眼兒”,盡量做好相關證據的留存! |